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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公司針對法人董事當然解任說明
2019/08/12

台灣高鐵公司今(12)日發布重大訊息,針對本公司法人董事—台橡股份有限公司於任期中(8月12日)轉讓持股超過選任當時持股之二分之一,故法人董事乙職當然解任。

依照《公司法》第197條規定:「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對於法人董事及所有股東處分持股之相關決定,本公司向表尊重。本公司於獲悉台橡股份有限公司處分持股後,因已符合前述《公司法》第197條後段有關董事當然解任規定之情形,旋即依法發布重大訊息。至於該席董事缺額是否需補足,後續將由董事會討論。如需補選,將依法定程序召開股東臨時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