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登記
請填寫「找尋遺失物處理單」,登記遺失物之名稱、外型描述、可能遺失之地點與日期,以及遺失人姓名、住址與聯絡電話等資料。
遺失物認領
認領遺失物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車站服務台領取,若認領人非所有權人本人,則應憑認領人、所有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所有權人(或申報遺失人)之委託書經核對後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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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失物公告
各車站旅客服務台提供遺失物之查詢,另可利用高鐵企業網站遺失物公告進行查詢。
逾保管期限之處理
拾獲之遺失物將由各車站分類保管,逾公告招領期限而未經認領者,遺失人即喪失該遺失物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