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失物查詢

辦理登記
請填寫「找尋遺失物處理單」,登記遺失物之名稱、外型描述、可能遺失之地點與日期,以及遺失人姓名、住址與聯絡電話等資料。

遺失物認領
認領遺失物時,請認領人(申報遺失人)攜帶實體正本身分證明文件至車站服務台領取,若非認領人本人,則應憑認領人及代領人之實體正本身分證明文件及認領人之正本委託書經核對後始得辦理遺失物領回手續。
註:實體正本身分證明文件,係指國民身分證或政府核發足以證明身分的證件(有效正本證件需包含身分證號、姓名、出生日期及照片)。
委託書下載 PDF | ODT

遺失物公告
各車站旅客服務台提供遺失物之查詢,另可利用高鐵企業網站遺失物公告進行查詢。

逾保管期限之處理
拾獲之遺失物將由各車站分類保管,逾公告招領期限而未經認領者,遺失人即喪失該遺失物之所有權。
遺失物查詢
| 拾獲日期 | 遺失物名稱 | 遺失物編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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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提供六個月內資料查詢(當日遺失物須於隔日營業時間方可查詢),超過六個月以上遺失物查詢,請洽 聯絡我們 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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