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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專區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為保障顧客個人資料合理利用,避免人格權受侵害,茲訂定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如下:

顧客個人資料蒐集告知事項

  • 蒐集之目的:
    1. 029 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
    2. 036 存款與匯款 040 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
    3.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4.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5. 077 訂位、住宿登記與購票業務
    6.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7. 116 場所進出安全管理
    8. 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9.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
    10. 150 輔助性與後勤支援管理
    11.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 個人資料類別:C001辨識個人者、C002辨識財務者、C003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11個人描述、C093財務交易、C111健康紀錄。
  • 利用期間:自蒐集起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但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 利用地區、對象及方式:僅使用於台灣地區,對象為本公司與前揭特定目的範圍內之本公司共同行銷、合作或委外機構,以及依法有調查權或業務主管與金融監理之機關,並以自動化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處理及利用。
  • 提供人得自由選擇提供顧客個人資料,但不提供或資料不完整,致本公司無法進行必要之通知、審核與受理,而無法提供相關服務,或影響顧客權益等情事者,應自負責任外,不得向本公司為任何之主張或請求。

顧客行使個人資料之權利與方式

  • 顧客提供個人資料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為以下之主張:
    1. 查詢或請求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但有妨害本公司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者,本公司得拒絕之。
    2. 請求補充或更正。
    3. 資料利用期間期滿或特定目的消失後得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刪除,但本公司為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者不在此限。
  • 顧客欲行使上述法定權利,請攜帶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親臨本公司各車站服務台進行申請。
  • 顧客就本公司蒐集之個人資料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自本公司受理日起15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如拒絕提供者,本公司另以書面通知。
  • 顧客就下列事項請求者,自本公司受理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同意提供,必要時得予延長,如拒絕提供者,本公司另以書面通知。
    1. 請求更正或補充個人資料之正確性。
    2. 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3. 本公司有違法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顧客個人資料使用確認

  • 顧客確認個人資料均係由本人自行提供,如非本人提供,應由提供人告知與顧客本人之關係及資料來源。
  • 顧客確認已詳閱相關規定並同意提供本公司所需之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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