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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鐵企業會員會員條款

歡迎您加入高鐵企業會員並使用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所提供之各項企業會員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凡於經濟部登記合法之公民營單位或法人,均可申請加入高鐵企業會員及使用本服務,當審核通過接獲本公司「入會通知」之電子郵件即正式成為高鐵企業會員。本公司係依據高鐵企業會員會員條款(下稱本會員條款)提供本服務。當您完成高鐵企業會員申請流程或開始使用本服務時,即視同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本會員條款及相關活動規約之所有內容。日後本公司如有修改或變更本會員條款之內容,修改後的會員條款內容將公告於本公司企業網站,將不會事先或個別通知,建議您經常確認本會員條款之最新條文內容。若您於任何修改或變更後繼續使用本服務,視同您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如果您無法遵守或不同意本會員條款內容時,請您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一、申請方式

您可至本公司企業網站申請加入「高鐵企業會員」,若資料不全將依個別原因通知補件。本公司保有最終審核與否之權利。

二、公司資料及聯絡人資料正確性維持義務

為能使用本服務,您同意並承諾以下事項:

  1. 依本服務申請入會時應填寫之欄位提供公司及聯絡人正確、最新的資料,且無利用偽造或變造之資料。
  2. 維護並即時更新公司及聯絡人資料,確保其為正確、最新及完整。若提供任何錯誤、不實或不完整的資料、本公司有權不經事先通知,逕行暫停或終止高鐵企業會員帳號,並拒絕使用本服務。
  3. 如因登錄不實資料或冒用他人名義以致於侵害他人之權利或違法時,應自負法律責任,如因此造成本公司損害,並應負賠償之責任。
  4. 若有違反各項優惠辦法、提供不實資料、不當使用或濫用會員權益,或其他重大影響本公司權益者,將取消其高鐵企業會員資格。如有違法之情事,本公司將依法訴追並請求損害賠償。
  5. 本公司保留解釋一切文字之權利。

三、個人資料及隱私權保護

  1. 於企業會員網站申請入會、瀏覽紀錄及提供之個人資料,均受本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之保護與規範。
  2. 當使用本公司所提供服務時,將自動接收且記錄電腦和瀏覽器上的資料,包括 IP位址、cookie中的資料、軟體和硬體屬性以及瀏覽的網頁紀錄。

四、會員帳號與密碼之保管及安全

  1. 當完成本服務之註冊登記後,須至您註冊的電子信箱下載「高鐵企業會員申請書」並蓋上公司印鑑章及公司負責人印鑑章後,郵寄至「台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66號13F_高鐵企業會員服務小組」。
  2. 本公司於收到「高鐵企業會員申請書」後3-5個工作天進行審查,當接獲本公司「入會通知」之電子郵件即正式成為高鐵企業會員。
  3. 請務必維持密碼及帳號之機密安全,任何依照系統規定方法輸入會員帳號及密碼與登入資料一致時,無論是否由本人親自輸入,均視為本人所使用。如您發現您的密碼或帳號遭到盜用、不當使用或有其他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請立即通知本公司(請來信本公司企業網站『聯絡我們』)。如有前開情事或本公司無法辨識是否為本人使用之情況時,本公司有權暫停或終止提供高鐵企業會員服務,對此所致之損害,概不負責。
  4. 當每次連線完畢後,應確實執行登出以結束您的帳號使用,以防止被他人盜用。

五、會員帳戶權益與資料變更修改方式

  1. 企業搭乘回饋方案為本公司回饋高鐵企業會員使用搭乘服務之方式,當收到入會通知成為高鐵企業會員者,即表示已詳閱並同意遵守高鐵企業會員權益之規範,可自當日起開始累計旅費。
  2. 本公司提供之乘車票兌換券,不得有償讓與或轉售他人;若有違反前述規定之情事時,本公司得終止其高鐵企業會員之資格,或暫停其參與高鐵企業會員之專屬優惠資格。
  3. 高鐵企業會員於加入後至次年年底期間若無任何搭乘紀錄,其高鐵企業會員資格將自動取消且不另行通知(終止資格之作業,將固定於每年3月份執行)。
  4. 若要變更聯絡人資訊,可自行於本公司企業會員專區修改聯絡人資訊;為維護高鐵企業會員權益,若要變更公司基本資訊,請來信本公司企業網站『聯絡我們』。
  5. 旅費每半年結算一次,當企業因組織重整或其他因素提出以下變更申請時,旅費結算說明如下:
    (1) 原關係企業(母、子公司)變更為非關係企業,旅費由原合併累計變更為獨自累計;變更後旅費將回溯自當期回饋期間(即當年度1-6月、7-12月)。舉例說明:A公司與旗下B公司,B公司於2020/10/31 申請變更為非關係企業,變更後B公司旅費將追溯2020年7-12月為獨自累計。
    (2) 原非關係企業變更為關係企業(母、子公司),旅費由原獨自累計變更為合併累計;變更後旅費將回溯自當期回饋期間(即當年度1-6月、7-12月)。舉例說明:C公司及D公司於2020/10/31 申請變更為關係企業,變更後C公司與旗下D公司旅費將追溯2020年7-12月為合併累計。
    (3) 變更企業統編:由於旅費累計是以企業統編為累計原則,如欲變更統編將視為新的企業用戶,須重新申請高鐵企業會員帳號。

六、選擇退出方式

如果您不願意將您的資料提供予本公司繼續使用或欲退出本服務,請來信本公司企業網站『聯絡我們』,本公司將協助完成退會程序。若高鐵企業會員資格取消後,之前累計旅費將全數歸零,將不再享有所有高鐵企業會員服務及權益。

七、您對本公司之授權

  1. 對於高鐵企業會員所登錄或留存之個人資料,您同意本公司得於取得您同意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使用該等資料,及提供使用者其他資訊或服務、或作成會員統計資料、或進行關於交易行為之調查或研究、或行銷、或抽獎活動時做為聯絡之用,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
  2. 本公司將不定期發送行銷訊息通知您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促銷活動或問卷等)。若您欲拒絕接受行銷時,請來信本公司企業網站『聯絡我們』,本公司將於資料確認後,停止繼續發送行銷訊息。
  3. 其餘有關高鐵企業會員個人資料使用或處理之規定,請參閱本公司「個人資料保護權益事項」

八、拒絕或終止您的使用

您同意本公司基於維護交易安全及保障帳戶個人資料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缺乏使用,或違反本會員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其他不當使用或濫用會員權益之行為者,將終止您的密碼、帳號(或其任何部分)或本服務之使用,並將本服務內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可於事前通知或不通知的狀況下,隨時終止本服務或任何部分。此外,您若同意本服務之使用被終止,本公司對您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九、會員條款之增訂、修改、終止

本公司保留隨時增訂或修改本會員條款之權利,異動後的會員條款內容將公告於本公司企業網站,請您定期檢視本會員條款及相關規約,本公司將不另做任何事先或個別通知。如果您不同意修改內容,請停止繼續使用本服務。倘若您繼續使用本公司提供之會員服務,則視同您同意並接受本會員條款之任何修改或變更。

十、服務暫停或中斷

本公司將以合理之技術及方式,維護高鐵企業會員服務之正常運作,但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暫停或中斷部分或全部服務等必要措施,本公司不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1. 對於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施工、遷移、更換、升級、備份、保養或維護時。
  2. 發生突發性之系統設備異常或故障時。
  3. 系統負荷過重,對服務內容運作造成滯礙時。
  4. 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或因系統遭第三人入侵、或因其他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或非本公司所得控制之事由而導致系統不能正常運作或遭偽造、竄改、刪除或擷取時。
  5. 您有任何違反政府法令或本會員條款時。

十一、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1. 本公司企業會員網站及相關網站所使用之軟體、程式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屬本公司或其他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專有技術等。非經權利人事先書面同意授權,您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有涉及侵權之情事,本公司得暫停全部或部分之服務,或逕自以終止高鐵企業會員帳號之方式處理。如因而對本公司造成損害或損失,本公司得向您請求損害賠償(包含但不限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2. 若您無合法權利得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編輯、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某資料及再授權前述權利予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您所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之任何資料,其權利仍屬於您或您的授權人所有;但任何資料一經您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予本公司時,即表示您已同意授權本公司可基於公益或為宣傳、推廣或為經營本服務之目的,進而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編輯、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該等資料,並得在此範圍內將前述權利再授權他人。您並保證本公司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編輯、改作、散佈、發行、公開發表、公開傳輸、公開上映、翻譯、再授權該等資料,不致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本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本公司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若相關行銷活動中您發現您的智慧財產權有被侵害之情事,請將所遭侵權之情形及聯絡方式,並檢具真實陳述及擁有合法智慧財產權之聲明,請先來信本公司企業網站『聯絡我們』,本公司將為您處理。

十二、特別授權事項

使用本服務所提供之相關行銷活動與服務,可能因會員識別、會員權益通知、優惠、贈獎、統計等需要,您同意並授權本公司得視活動需求及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將您的個人資料提供予本公司關係企業、公益團體、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第三人(如宅配或貨運業者),或與本公司有特約合作關係之廠商。

十三、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1. 關於本會員條款之解釋與適用,以中華民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2. 若因使用本服務而與本公司所生的爭議,您同意本誠信原則解決之,如有訴訟之必要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並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版序日期: 2020.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