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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乘車注意事項:
旅客應依所購車票之乘車時間、區間、車廂種類乘車。每一購票旅客限依票載資訊使用一對號座或自由座車廂座位,免票孩童及隨身攜帶物品不得佔位。
對號座乘車票限票載指定之日期及車次有效;自由座乘車票限票載指定日期有效,旅客得搭乘當日任一車次,僅限搭乘乙次,但不保證座位。
持用敬老票、愛心票旅客、身高滿150公分但未滿十二歲持用孩童票旅客,以及身高滿115公分但未滿六歲且不佔座位之免票孩童,搭乘時應攜帶政府核發附有相片、身分證字號及出生年、月、日等,可清晰辨識且足以證明身分之證件作查驗使用。
旅客將乘車票提交查驗進入付費區後,除相關法令或本公司「旅客運送實施要點」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辦理退票。旅客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於中途站開始或停止旅行時,其未乘區間視為無效。
持自由座乘車票旅客應於指定車廂內找尋空位搭乘;如發現欲搭乘班次之自由座車廂較滿而可能無座位時,可選擇改搭下一班次,或扶握椅背上之扶手暫時站立於自由座車廂內,並視其他旅客之下車情形找尋空位,或補足對號座及自由座之票價差額後,至對號座車廂找尋空位搭乘(但如所乘坐之座位於持有該對號座車票之旅客要求乘坐時,則須另尋空位搭乘)。
持自由座乘車票之旅客於乘車票記載起訖區間內之任何停車站中途下車,經本公司人員處理者,得於乘車票有效期間內繼續行程,惟自起站進入付費區開始至到達訖站離開付費區之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三十分鐘。
旅客取票後如需變更行程,應持票向車站售票窗口申請辦理。變更行程一次,免收手續費,票價多退少補。變更後如需再次變更者,依退票重購辦理。相關規定如下:
對號座普通票最遲應於指定車次開車時間三十分鐘前,自由座普通票最遲應於票載指定日期各車站售票窗口營業時間結束前辦理。
團體票最遲應於出發日一日前辦理,申請變更時應以團體為單位,攜帶該筆訂位紀錄之全數車票至車站售票窗口辦理,乘車當日需變更行程者依退票重購處理。
旅客取票後如需退票,除車票另有記載外,應持票向車站售票窗口辦理,於實收票價扣除每張二十元之手續費後退還餘額。相關規定如下:
對號座普通票最遲應於乘車票載所指定列車出發時間之三十分鐘前,自由座普通票最遲應於票載指定日期各車站售票窗口營業時間結束前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團體票最遲應於指定日期及車次之列車開車前二小時前辦理,旅客應攜帶該筆訂位紀錄之全數乘車票至車站售票窗口辦理。
以乘車票兌換券換購之乘車票退票時,不得要求退還兌換券。
乘車中途因傷病停止旅行之旅客,其車票經本公司人員註記後,可至售票窗口辦理退票,退票金額為實收票價扣除已乘區間應付票價後退還餘額,免收手續費。
因故運行中斷,受影響之旅客,得於當日起算一年內,至車站辦理退還實收票價,免收手續費。中途中止旅行者,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求本公司處理,但有緊急情事者,依本公司規定辦理:
免費送回原起程站。
改乘本公司提供之接駁運具至最近鐵路或公路客運車站。
列車因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晚點時,已購票並受列車晚點影響之旅客,得選擇搭乘原班次列車到達訖站,或依下列規定,擇一申請處理,並免收手續費:
於起站或中途站停止旅行者,退還未乘區間實收票價。
自起站或中途站改乘其他列車較低票價車廂時,經本公司人員註記,退還票價差額。
所搭乘之列車於到達訖站之時間,較時刻表原訂時間遲延三十分鐘以上者,旅客得於當日起算一年之內,憑票向本公司換領乘車票兌換券或辦理退費,規則如下:
* 遲延三十分鐘以上未滿六十分鐘者,換領與該次搭乘車廂種類相同等級之半價乘車票兌換券乙張或退還單程實收票價之百分之五十。
*遲延六十分鐘以上者,換領與該次搭乘車廂種類相同等級之免費乘車票兌換券乙張或退還單程實收票價全額。
前項換領乘車票兌換券或退費之請求,旅客一經行使即不得再行變更。
旅客換領乘車票兌換券者,得憑券於換領日起一年內,依所載優惠方式免費兌換或購買乘車票乙張,然不得要求將乘車票兌換券兌換為現金。
旅客遺失乘車票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旅行開始前遺失者,不受理補發或退費。
進入付費區後遺失者,依無票乘車處理,驗票人員應在補票收據上註記遺失再購字樣。旅客尋獲原票時,得憑原票及補票收據至車站辦理補收票價及加收票價之退還。
客服專線
:
4066-3000
(苗栗:4266-3000 台東、金門:4666-3000 馬祖及行動電話:02-4066-3000)
訂位專線
:
4066-0000
(苗栗:4266-0000 台東、金門:4666-0000 馬祖及行動電話:02-4066-0000)
以上皆為付費電話,依一般市話及行動電話費率標準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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