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 English 日本語 PDA行動版
   
首頁 > 乘車指南 > 搭乘注意事項 > 攜帶物品  
   
 
餐飲服務

一般須知:
    • 旅客可攜帶腳踏車搭乘高鐵,惟請依據隨身攜帶物品之規定(每件長度不得超過150公分,且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且總重量不得超過40公斤),將腳踏車收摺符合上述尺寸後,收納於攜車袋,並置放於高鐵各車廂前後端入口處之「大型行李置放空間」。
    • 高鐵範圍內(車站及列車),原則上旅客不得攜帶寵物進入,惟執行任務之警犬、導盲犬或由專業人員(訓練師)陪同之導盲幼犬不在此限。
    • 旅客搭乘高鐵,若有攜帶犬、貓或魚蝦類等寵物之需要,敬請安置於長、寬、高尺寸小於55公分、45公分、38公分之容器內,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並置放於座位下方空間,不妨礙其他旅客或離開容器內部者。
    • 旅客每人隨身攜帶物品,每件長度不得超過150公分,且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220公分,且總重量不得超過40公斤。
攜帶樂器乘車須知:
    • 本公司旅客隨身攜帶之樂器免購票者:
      • 樂器之長、寬、高之和未超過220公分,其中長度未超過150公分,且總重量未超過40公斤,得以一般隨身物品之方式攜帶上車而不佔座位者,旅客免予另外購票。
    • 本公司旅客攜帶之樂器應另購票者:
      • 旅客攜帶之樂器如超過隨身物品尺寸規範,但其高度、寬度、長度未超過200公分、40公分、70公分者,應以佔座方式攜帶,並依旅客搭乘車廂等級購買一張對號座全額票價車票。
      • 旅客依前項規定,經本公司允許所攜帶之樂器,將劃位於列車行進方向各對號座車廂之第一排座位。如旅客擬搭乘之車次無此一座位時,應改搭後續車次之列車。
      • 旅客所攜帶之樂器,雖符合第一條免另購票之規範,然因其放置不易或有影響其他旅客之情形,而應以佔座位之方式攜帶者,本公司仍得要求旅客另外購票放置樂器。
      • 旅客所攜帶樂器之尺寸不符合第一條免另購票之規範者,應於進入付費區閘門前,先行至車站窗口另外購票,未購票者本公司得禁止旅客攜帶上車。
      • 旅客上車後,經列車服務人員查覺,其所攜帶之樂器屬應另外購票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或由旅客依第二條方式辦理補票。
    • 注意事項:
      • 旅客應將樂器置放於適當位置位並自行照料,本公司不負物品保管之責。
      • 因攜帶樂器而另外購票之情形,不適用敬老票、愛心票、孩童票或團體票之優惠本項規定係指攜帶樂器另外購票之部分,旅客本身如適用優惠規定者,應仍適用之。
      • 本作業規範自公告之日起實施,未盡之事宜依鐵路法、本公司旅客運送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客服專線4066-3000 (苗栗:4266-3000 台東、金門:4666-3000 馬祖及行動電話:02-4066-3000)服務時間:06:00~24:00
語音訂位4066-0000 (苗栗:4266-0000 台東、金門:4666-0000 馬祖及行動電話:02-4066-0000)
以上皆為付費電話,依一般市話及行動電話費率標準計費。
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 2010 Taiwan High Speed Rail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真實接觸 Be There